关于校园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基建处新发布时间:2019-04-02浏览次数:19

关于校园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济医院字[2001]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作用,保证其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济宁医学院校园网是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一个分支,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施,主要由网络设备、服务器和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实现校园计算机联网,共享数字信息资源,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

第三条:校园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的教职员工,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网络(成人)教育学院在校生。

第四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自觉维护校园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第六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治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七条: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信息技术中心对学校主干网和网络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各部、系、院、处、室、馆、所等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网络资源、网络设备和上网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第八条: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信息化建设和校园网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严禁任何用户擅自接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信息技术中心网络技术部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并签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书,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学校上网信息由党委宣传部或学院办公室审查,各单位上网信息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查,指定专人录入和制作,并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严格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十一条:校园网BBS作为校内用户信息交流的平台,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学校电子信箱和其它管理平台等也同样要求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

第十二条: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有关单位或网络管理人员,及时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影响。

第十三条:接入校园网的各单位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和一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接入校园网的各单位和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网络中心对符合设置域名的单位配置学校域名下的子域名,并定期检查所开设用户的状况。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中心对校园网运行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校园网运行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对在工作时间从事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情的人员,进行督察,形成严重干扰工作后果的,责令部门负责人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网络使用权。

(二)发现影响校园网正常运行或影响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直接切断网络连接。

(三)履行校园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停止其校园网使用权,直至提交有关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共产党的领导。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恶意炒作,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资源,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破坏网络设备、私自修改网络配置、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或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讯。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违反国家和有关规定,擅自接纳校园网用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宁医学院

○○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