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廉政建设规定

发布者:基建处新发布时间:2013-06-17浏览次数:3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学院党委、行政关于加强基本建设中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现就基建处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依法办事 

在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工作中,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法纪,做到严格按合同和协议办事。需对合同、协议作出补充规定要按程序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二、廉洁自律

在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招投标、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不得谋取个人私利。

(一)不得向工程承建单位、物资供应商及其它协作单位和个人索取财物,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参加他们的任何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宴请、娱乐性活动。对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等,必须按规定上交学院。

(二)遵守财务报销规定,不得将各种非公务开支冒充公务开支费报销。

(三)严禁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等,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上交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