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关于建设项目施工及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时间:2013-06-16浏览:6

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施工合同履行职责。

二、工程技术管理实施项目施工管理。由基建处委派12人到每一施工项目部出任现场管理,直接行使项目施工管理。

三、坚持“质量第一,重在安全”的方针,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质量自检和报验,未经监理验收签认以及单项样板验收认可,不得擅自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四、要求并检查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工期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并落实到班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进度计划报监理和业主。

五、要求并检查施工单位根据不同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落实。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配置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建处研究同意。

七、对施工单位任何形式的转包给予处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

八、加强监督力度,对施工单位由于管理或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出现问题可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监理、业主代表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以及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的施工单位经研究可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额度由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九、严格按程序加强工程签证管理。

十、做好文明施工,保护工地环境及施工成品,争创文明工地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作好协调管理工作,协调施工单位之间及工种之间的配合工作。

十二、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及时将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