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二大修改党章 第一次把党的地位与国家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1982年召开的中共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系统地总结了历史上党的建设的经验,反映了党的现实生活的要求。
十二大党章的条文比七大、八大的都要少。七大有70条,八大有60条,十二大的只有50条。但是,十二大党章的字数要比七大、八大的多。不仅总纲的字数更多,条文的字数也稍微多一些。
新党章有了一个内容比较充实的“总纲”(像七大以来的历次党章的“总纲”一样,它实际上是党的最简要的基本纲领),比较完整地、简明扼要地概括了党的性质、长远目标、当前目标,党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基本要求和党的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
新党章还有这样几个特点。
首先,适应了新时期执政党的需要。过去我们没有执政,所以说不上这个问题。八大的党章涉及到一部分,但是没有充分地涉及。在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里,充分考虑到执政党的地位,在这方面作了很多针对性的规定。
其次,适应了拨乱反正的需要,贯彻了民主集中制,这个在党章里面表现得非常明显。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方面,都作了有针对性的详细规定,防止任何个人专断。
再次,适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干部队伍“四化”的需要。
最后,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党的地位与国家的关系,在党章里第一次有了明确的规定:党在执政以后,在社会主义国家,它的地位是什么,它的任务是什么,它的作用是什么。新党章把党与国家机关、非党组织的关系划清了,避免了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党不管党的状况。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各种群众组织,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党与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关系。
所以说,十二大党章是有时代特点的,是适合于党的地位、党的历史状况、党的历史责任的。党章特别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这是过去的党章所没有解决的问题。